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太康县**路**乡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乡***村西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甲骑行的由东向西行驶右转弯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轮电动车乘坐人李某乙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及照片: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认罪认罚,自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某某
李某某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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