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3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太康县**路**乡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乡***村西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甲骑行的由东向西行驶右转弯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轮电动车乘坐人李某乙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逸。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自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等;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及照片: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认罪认罚,自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李某某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