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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贵DU****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金丰市场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乌江三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城北大道思丰财富广场路段违法掉头时,与后方行驶的由张某乙驾驶的粤J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而肇事,造成粤J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张某乙受伤、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后送思南县民族中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20年2月15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并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并支付了医治费4.8万元人民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经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死者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伤造成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户籍信息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被害人户籍信息资料、传唤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朱某某负主要责任及积极施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相关司法政策,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肖紫光

                              2020年7月29

                                   

附件

1.被告人朱大宝,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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