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23时许, 陈某某酒后驾驶苏C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沂市合沟镇大龙转盘道北侧地段时,在明知乘车人被告人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朱某某多次要求,因碍于情面,将所驾驶的车辆交给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苏C2****号小型轿车,沿210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沂市合沟镇窦老庄村地段时,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到路边沟里,致其本人及乘车人孔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孔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裘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3、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重伤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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