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99********,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沈阳市铁西区**房产中介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甲(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在明知徐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6名沈阳市市外人员不符合沈阳落户的条件下,收取上述人员每人10000-15000元不等费用后,由刘某甲联系于某某(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原系沈阳市铁西区**派出所户籍**)为上述人员办理沈阳户口薄。于某某违反相关规定为上述人员办理沈阳户口本,并收取每本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朱某某与刘某甲按比例获取相应费用。

被告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关于下发户口项目手续及申请书通知、转账回执、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买卖的涉案户口薄、证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于某某、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宁某某、徐某某、马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晶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