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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56********,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5号。2008年1月23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8********,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17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利益,到烟农家将烟草公司未收购的等级较差烟叶购买和收集。2018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在没有经营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将其放置在福建省宁化县淮土乡张某某家中的烟叶,宁都县长胜镇真君堂村胡某某家中(系从陈某某、武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的烟叶,装运到黄某某驾驶的赣F****3重型仓栅式货车上,并在车上放置数十包砻糠做伪装。次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驾车将烟叶运往广东,在途径宁都县竹笮收费站时被宁都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该车上烟叶总重量为16130千克,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认定,涉案烟叶价值842953.80元,经宁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烟叶价值为70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宁都县烟草专卖局移交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宁武平、胡级秀等人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居容、黄东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无证对烟草专卖品进行收购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东先拘役一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朱居容联系电话:133*******3,黄东先联系电话:1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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