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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鲍某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21988********,汉族,**文化程度,**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21989********,汉族,**文化程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21989********,汉族,**文化程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充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鲍某某、王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易创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朱某某伙同员工鲍某某、王某某通过“全球服务商贸”、“游戏淘卡联盟”、“咯立商贸”三家淘宝店铺贩卖VPN(翻墙软件)地址链接, 从而使购买VPN(翻墙软件)地址链接的人员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2019年7月至9月期间,易创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朱某某伙同员工鲍某某、王某某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租用、搭建境外IP的服务器,后通过“全球服务商贸”、“游戏淘卡联盟”、“咯立商贸”三家淘宝店铺售卖“ssr/ss”翻墙软件使用权限,从而使购买“ssr/ss”翻墙软件使用权限的人员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期间共计售卖翻墙软件1万余人次,售卖金额37万余元,非法所得15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所得10万余元、被告人鲍某某非法所得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22000余元)。

2019年9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鲍某某、王某某抓获。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朱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鲍某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

2. 证人孔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鲍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勘验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鲍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鲍某某、王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被告人鲍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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