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朱福香,曾用名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89********,汉族,文盲,赣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犯诈骗罪,2017年3月16日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抓获寄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9月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乡**村**组**号,住 江西省上犹县**镇**大道**楼商品房。因诈骗罪,2019年9月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福香、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8日,被告人朱福香与上犹县**镇**村钟某某在上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生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福香在上犹县城认识了赣州市南康区**乡在上犹县城***建筑工地务工曾经结婚离异的舒某某,双方互加了微信,朱福香以陈某某未婚名义并通过他人制作了陈某某名字的假身份证与舒某某取得联系和信任,经过一个多月的初步了解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生活在一起一段时间,生活费用基本由舒某某负担。之后,在上犹县城“好又多”超市舒某某给朱福香购买了600元的衣服;2019年快过春节时,朱福香提出要给她妈妈送节,于是舒某某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朱福香微信名“美丽的新娘子”1000元;2月1日舒某某与朱福香在赣州车头丰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定购车辆时给了朱福香2800元;2月2日又分三次微信转账共600元给朱福香,朱福香转回100元;2月7日(年初三)两人回南康老家拜年时,舒某某给了朱福香10000元,该款除舒某某自己消费近4000元外,剩下6000余元被朱福香占有;2019年2月14日“情人节”那天,朱福香要求舒某某买鲜花和金戒指向她求婚,于是舒某某在南康河边街上的金店以2300元买了戒指一枚,在南康龙岭灯饰城以128元买了一束鲜花,花上放了5200元人民币,然后在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舒某某住处***小区向朱福香求婚;情人节后舒某某在上犹上班期间,朱福香提出要买平板电脑,舒某某就把自己的农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给朱福香保管使用,其中建设银行卡上有8000多元, 3月3日至3月19日朱福香分三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家具城支行ATM机取款共8000元自用,其中朱福香购买华为honor牌JDN-W09平板电脑一台; 6月1日,朱福香将绑定的舒某某建设银行卡购买了2000元腾安基金;端午节前,舒某某给了朱福香1500元用于给她父亲端午节的送礼;6月7日端午节当天,朱福香邀约早已相识的被告人魏某某冒充朱福香的父亲去见舒某某,魏某某明知朱福香已结婚,仍按照朱福香意思冒充朱福香的父亲到舒某某在上犹县城**路的租住房与舒某某见面,中午饭后朱福香给了60元红包给魏某某;6月14日,魏某某又按照朱福香的意思继续冒充朱福香的父亲去南康区**镇舒某某家作为双方家长见面定婚事,在南康区龙岭一酒店吃饭时,双方就订婚和结婚彩礼钱一事进行了协商,舒某某提出给30000元彩礼,魏某某说要20万元,最后商定付10万元并在家中做房屋一栋。婚事谈妥后魏某某收到朱福香100元红包。当天下午舒某某、魏某某、朱福香三个人回到上犹,舒某某收到自己5000元工资已到账信息后,即在上犹的建设银行ATM机取款5000元交给了朱福香。由于腾安基金舒某某银行卡被扣2000元的原因,7月9日舒某某将该银行卡换卡、补卡,朱福香觉得骗婚骗财事情败露,便以到她爸爸家住几天为理由离开,直至8月份失去联系。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底朱福香失去联系,朱福香共骗取舒某某35000余元。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魏某某为上犹县水岩乡焦坑村罗某某介绍结婚对象,并推送了朱福香的微信号。罗某某根据魏某某的安排,与朱福香约定在黄埠工业园见面后,朱福香介绍自己是陈某某,老家是湖南连城人,有四姐妹,现在已经离婚,有一个8岁的女儿,朱福香是她的双胞胎妹妹,嫁到了寺下,等等,并拿出了陈某某的假身份证给罗某某看。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罗某某认为可以和朱福香谈对象和结婚。至9月份,朱福香以前夫车子被撞需要路费去打官司争女儿抚养费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罗某某人民币4000余元和价值2411.71元的Apple ipad 128G平板电脑一台。
案发后,两台平板电脑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福香、魏某某未退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福香、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福香、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福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曾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且没有退赔,但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建议判处朱福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朱福香结婚生子,仍冒充朱福香的父亲一起取得被害人舒某某及其家人信任并提出要彩礼钱,又介绍罗某某与朱福香谈对象骗取财物,其主观上有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设施了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盛安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福香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魏某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被告人朱福香、魏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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