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7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镇**村**房**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共同犯罪事实:自2020年2月始,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受林某某(另案处理)聘请,在本市**镇**社区**路**号**楼仓库、**社区**村**路**楼仓库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由林某某联系客户、收货款,朱某某在仓库配货,陈某某送货,至案发时共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的鞋子逾4000双,销售金额合计逾30万元。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路**号**楼仓库抓获朱某某、陈某某,在上述两个仓库查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共2442双(价值合计逾22万元)。
二、单独犯罪事实:除帮助林某某外,被告人陈某某自2020年3月始,在本市**镇**市场档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至案发时,共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匡威、万斯等注册商标的鞋子合计逾500双,微信统计销售金额合计约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陈某某又伙同被告人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朱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碧鸿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朱某某等二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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