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乡**委**组)。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叶,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幢**室,通过接码平台注册多个“连信”账号,在网上购买多个微信号,并对账号进行包装,在“连信”软件以及微信上发布虚构招嫖广告。被告人朱某某与陈某某共同跟“连信”和微信上的嫖客联系,骗取嫖客“开房费”、“服务费”、“保证金”,并不真实提供性服务,非法获利362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中与被害人高某某联系,虚构为其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928元。
2.2019年12月31日晚至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98元。
3.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098元。
4.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记录、扣押清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595277****、158075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