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6********,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1********,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以来,朱某某纠集王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合平安置小区C5栋“柒号粉铺”门面开设一家无名电游室,摆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经鉴定共11个独立操作单元)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中朱某某占股40%,负责出资、管理账目、提供维护电子游戏机设备;被告人陈某某占股20%,负责低价提供赌场场地;被告人孔某某占股20%,负责招揽赌博玩家和协调关系;王某某占股20%,负责招揽赌博玩家。2020年4月16日20时许,公安机关民警突击检查该赌场,抓获正在赌博的3名参赌人员及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及赌场服务人员胡某某,民警从胡某某处扣押赌场备用金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赌博机照片、赌场现场照片、转账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378615****、1508486****)、孔某某(1511105****、1887491****)均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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