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在庐江县**镇多处,盗窃他人电瓶车共7辆,涉案价值人民币5568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来到**路**局对面的“湖湘米粉”旁边巷子,将钟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偷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900元;此后,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又来到**镇**南路“堕落小龙虾”门店门口,将夏某某的一辆“美菱”牌电瓶车偷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随后,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又来到**镇**南路“足享人生”门店旁停车场内,盗窃一辆“新日”牌电瓶车和一辆“胜爵”牌电瓶车,经估价鉴定,被盗“新日”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744元;后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来到**镇**南路“鑫梦足浴SPA”门店门口,将张某某的一辆“速派奇”牌电瓶车偷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720元;最后,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来到**镇**南路“**花园”小区内,将杨某某的一辆“来登”牌电瓶车和宋某某的一辆“狮龙”牌电瓶车偷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来登”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90元,被盗“狮龙”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64元。
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到案经过;2. 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钟某某、瞿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7. 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东魁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钱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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