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钟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镇公路边(**街**号)成立的玉林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店内,私自向一名男子(另案处理)购进400盒青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清肺胶囊出售,其中有222盒已销售(销售金额共约人民币5615元),有两盒退回,16盒赠与消费者。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5日在朱某某、钟某某经营玉林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店内缴获虫草清肺胶囊160盒,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对缴获的虫草清肺胶囊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为假药。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缴获的虫草清肺胶囊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村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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