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庄**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号。2009年4月3日因盗窃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日因患有*****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6日我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患有*****未执行逮捕,同年8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石家庄**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83********,汉族,初中程度,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号。2009年3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马某某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害人罗某某与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路**村街交叉口西南角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内的店员赵某某因购买彩票发生纠纷,罗某某将店内盆栽等物品摔碎在地,被告人郭某某闻讯后与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一起赶到店内,被告人郭某某与罗某某产生口角并互相推搡后,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马某某三人持铁质板凳、板凳腿将被害人罗某某胸部、背部、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胸部、背部损伤属均属轻伤二级,眼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及图片说明;指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宫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英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
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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