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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邱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社**号,住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月上旬一天凌晨,朱某某驾驶川Y*****轿车搭乘邱某某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巴中骨科医院兴文院区在建工地,朱某某用液压钳将连接配电箱与碎石机的34米成塑牌3*16mm2电缆线剪断盗走,将碎石机内成塑牌2*4mm2电缆线25米、成塑牌3* 6mm2电缆线25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83元。

几天后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与邱某某驾驶川Y*****轿车再次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路巴中骨科医院兴文院区在建工地,由邱某某望风,朱某某盗走塔吊上60米成塑牌4*16mm2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85元。

2020年1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与邱某某驾驶川Y*****轿车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安康路第一人民医院在建工地,由邱某某望风,朱某某将两个配电箱的80米川电牌5*10mm2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40元。

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与邱某某驾驶川Y*****轿车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龙兴大道58号科创中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建工地,朱某某在办公楼三楼用液压钳剪断电缆线后扔到楼下,由邱某某在楼下整理,朱某某用液压钳将三个配电箱的寰达牌YJV4*35+1*16 mm2电缆线剪断盗走152米,将存放于三楼的160米寰达牌YJV4*25+1*16 mm2电缆线盗走,在一楼盗走21张铁板。朱某某、邱某某将盗窃的上述物品卖给程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铁板价值人民币14176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785元,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44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4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盗电缆线进货单、通话记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书、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书证;证人彭某某、赖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邱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朱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住住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8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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