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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邱某某妨害公务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如东县**镇人民政府根据如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批复,对位于如东县**镇**村的“南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改造,设立**镇集中医学观察点。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6日下午14时许,纠集周某某、陈某某等人前往“南通**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点阻挠施工。

当日,如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方某某带领民警到达现场对聚集群众进行解释、疏散工作。卢某某无故靠到方某某身上并躺倒在地上,称“民警打人了”。陈某某持手机对方某某脸部近距离拍摄,方某某对其进行制止,陈某某亦无故躺倒在地上并叫嚣警察打人,致使围观群众情绪更加激动。周某某站在方某某身后,趁其不备,用手击打方凡头部,致方某某头戴的警用便帽脱落在地。方某某在对周某某进行制服时,被告人邱某某从侧面用拳头击打方某某颈部,后又用拳头击打方某某左面部。方某某将邱某某制服在地后,朱某某用手按住方某某头部。徐某某用手拉扯方某某制式警服左边肩章,致使该肩章脱落。

经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莫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 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晓丽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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