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4********,农民,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区**幢**号 (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村**小区**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3月29日被缙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86********,农民,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雇佣了被告人赵某某,二人在缙云游戏中心建立多个账号买卖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并通过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用于游戏银子的转账交易,以此实现人民币与游戏银子之间的相互兑换,并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模式从中牟利。期间,工作室非法获利4.5万余元,剩余银子约8亿左右,折合人民币约为5.5万余元。
又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已经退出违法所得及赌资共计1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照片、微信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缴款凭证、认罪认罚相关文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陶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琴
检察官助理:应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
2.电子卷宗一体化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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