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为天津市静海区**镇**里**(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1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伙同陶电柱、石雪姣、林向杰(均已判决)等多人预谋以被害人担心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为由,在天津市静海区制造多起交通事故,后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所得钱款俵分。

1、2018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害人史某某被石雪姣约至静海镇北纬四路的“八爷手擀面”饭店吃饭并被劝饮酒。饭后史某某酒后驾车被陶电柱等人事先安排的车辆追尾,后朱某某、陶电柱等人以史某某酒后驾车为由敲诈勒索现金8000元。

2、2019年1月4日17时许,被害人陈某某被石雪姣约至静海镇东兴道“50年代”饭店吃饭并被劝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J****C的黑色日产阳光轿车与石雪姣一起离开。当日19时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静海镇北环与东边庄村交口处时,被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苏F****3的黑色大众汽车从后面撞击,后朱某某、陶电柱等人以陈某某酒后驾车为由勒索其人民币16000元。

3、2019年1月22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某被石雪姣约至静海镇美丽新都小区对面一火锅鸡店吃饭并被劝饮酒,饭后张某某驾驶牌照为津K****7小轿车行驶至静海镇旭华道与地纬路交口附近时被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故意撞击,后陶电柱、林向杰、赵某某、单某某等人以张某某酒驾为由敲诈勒索其人民币550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史某某、陈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作案地点等辨认笔录;

5、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故意制造机动车司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相胁迫,勒索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颖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补充证据材料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