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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贾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社,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贾某某在康县**镇**村“**沟”使用弹弓及强光手电非法猎捕两只红腹锦鸡,在准备食用时被康县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后公安机关在贾某某处查获非法持有一把火药枪和一把改装射钉枪,其中火药枪无扳机和击发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后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陇南市森林公安局康南分局送检动物样品物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处查获的改装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属于枪支,以火药为能源,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贾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把,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贾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海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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