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21972********,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号。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嫌疑,于2019年11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游行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号。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嫌疑,于2019年11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游行罪, 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谢某甲涉嫌非法游行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朱某乙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揭阳市省道S234线****山尾路口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郭某某发生碰撞,后朱某乙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1月1日8时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妹妹)、谢某甲(朱某乙妻子)纠集二十多名亲戚、老乡来到揭阳市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与郭某某家属商谈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朱某甲、谢某甲在未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游行的情况下,便于当天16时许带领上述二十多名亲戚、老乡,拉着白色横幅,从揭阳市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出发准备游行到市政府,队伍沿**路、**大桥、**大道、**大桥、***路的机动车道游行,近百名执勤民警到现场多次劝阻,朱某甲、谢某甲则带头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期间朱某甲拉扯民警,致沿路大量群众围观和沿路交通堵塞,队伍游行至揭阳市榕城区**大桥头***路路段时才被民警强行驱散,朱某甲、谢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白色布条横联一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饶某某、吴某某、谢某乙、谢某丙、魏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甲、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民警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谢某甲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非法举行游行,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游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