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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覃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曾用名:朱某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街**号**房**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覃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通过盗用QQ信息冒充被害人在国外的亲戚、同学或者朋友等,对被害人慌称支付等受到限制,买不了飞机票,需要被害人代为转账付款,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受骗后转账至朱某甲、朱某乙指定账户,覃某某负责将涉案账户的钱取出并交给朱某甲。2019年4月份,唐某甲、唐某乙加入朱某甲、朱某乙的诈骗组织,与朱某甲、朱某乙一起利用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至案发, 朱某甲、朱某乙等人诈骗被害人共计345750元,其中唐某甲、唐某乙涉案金额29300元。具体作案如下:

一、2018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任某某的叔叔添加了任某某的QQ。朱某甲等人慌称在美国且手机没有开通国际长途漫游,手机没有信号和服务,让任某某帮忙联系订机票的“刘经理”。任某某联系“刘经理”,后被骗转了 10000元到“刘经理”银行账号上(账号:62262209********,户名:狄某某)。

二、2018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曾某甲的同事添加了曾某甲的QQ。朱某甲等人慌称在欧洲捷克旅游准备回国,但联系不上购买机票的人,让曾某甲帮忙联系订机票的人。曾某甲联系“机场经理”,后被骗转了178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华夏银行:62302001********,户名:张某甲)。

三、2018年12月12日12时,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王某甲的朋友添加了王某甲的QQ。朱某甲等人慌称需要购买机票回去,让王某甲帮其购买机票。王某甲被骗后转了 132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民生银行:62262209********,户名:胡某甲)。

四、2018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吕某某的同学添加了吕某某的QQ。朱某甲等人慌称在美国需要购买回国的机票,让吕某某帮忙转账,吕某某被骗后转了198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招商银行:62148336********,户名:刘某某)。

五、2018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华某某的朋友添加了华某某的QQ。朱某甲等人慌称在日本需要购买回国的机票,让华某某帮忙转账,华某某被骗后转了109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中信银行:62177109********,户名:周某甲)。

六、2019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赵某甲的朋友添加了赵某甲的QQ。朱某甲等人让赵某甲帮忙购买机票并提供了一个订机票的电话给赵某甲。赵某甲信以为真,通过电话联系对方。赵某甲被骗后转了3184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兴业银行:6229084830********,户名:赵某乙)。

七、2019年1月7日,被害人徐某某的QQ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徐某某同事发来的邮箱信息,信息内容是徐某某同事要求徐某某帮忙办理签证并帮忙付款。徐某某被骗后通过银行卡转账了5952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782********,户名:夏某某)。

八、 2019年1月8日8时许,,被害人周某乙的QQ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周某乙同学发来的的邮箱信息,信息内容是周某乙同学称签证过期了,要求周某乙帮忙签证并付款。周某乙被骗后转了50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4601********,户名:杨某甲)。

九、2019年1月12日12时许,被害人潘某某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潘某某同学发来的QQ邮件。邮件内容是潘某某同学要求潘某某帮忙办理签证并帮忙付款。潘某某被骗后通过银行卡转账了1287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中国银行:62305204601********,户名:胡某乙)。

十、2019年1月21日上午,被害人于某某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于某某朋友发来的QQ邮件,邮件内容是于某某朋友在英国旅游,由于在外国订购的机票无法付款,让于某某帮忙付款。于某某被骗后通过银行卡转账 128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286********,户名:娄某某)。

十一、2019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陈某某的朋友添加了陈某某的QQ。朱某甲等人慌称需要购买回国机票但目前支付受限制,让陈某某帮其付款购买机票。陈某某被骗后通过手机银行分别转了6000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兴业银行卡上(6229084230********,户名张某乙)、 转了12720元到朱某甲提供的光大银行卡上(62266319********,户名:张某乙)。

十二、2019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杨某乙的战友,利用QQ与杨某乙联系。朱某甲等人慌称需要杨某乙帮忙买飞机票,并让杨联系机票的客服经理。杨某乙被骗后转账100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兴业银行卡上(中信银行:62177151********,户名:张某乙)。

十三、2019年3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乙的QQ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王某乙的朋友发来的信息,信息内容是王某乙朋友要求王某乙帮忙购买机票并帮忙付款。王某乙被骗后先后两次通过银行卡转账了共计129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民生银行:62262265******** ,户名:张某乙)。

十四、2019年3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王某丙的QQ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王某丙的朋友发来的信息,信息内容是王某丙朋友要求王某丙帮忙购买机票并帮忙付款。王某丙被骗后转账了100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光大银行:62266219********,户名:姜某某)。

十五、2019年3月24日17时许,被害人巫某某的QQ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巫某某哥哥发来的信息。信息内容是巫某某哥哥要求巫某某帮忙购买机票并帮忙付款。巫某某被骗后转账了100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兴业银行:622908423********,户名:张某乙)。

十六、2019年3月26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丁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王某丁母亲发来的信息。信息内容是王某丁母亲要求王某丁帮忙预定机票并帮忙付款。王某丁被骗后转账了50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光大银行:62266319******** ,户主 :张某乙)。

十七、2019年5月2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甲的QQ收到被告人朱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等人虚构李某甲的表哥发来的信息,信息内容是李某甲的表哥朋友要求李某甲帮忙购买机票并帮忙付款。李某甲被骗后转账了198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光大银行:62266327********,户名:韦某某)。

十八、2019年5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被害人卢某某的同学添加了被害人卢某某的QQ。朱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等人慌称需要订机票,让卢某某帮忙联系订机票的人。卢某某联系“王经理”,后被骗分三次转了共计7000元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中国银行:62166126000********,户主:韦某某)。

十九、2019年5月11日19时许,被害人曾某乙收到被告人朱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等人虚构曾某乙朋友发来的信息。曾某乙朋友要求曾某乙帮忙购买机票并帮忙付款。曾某乙被骗后转账了25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浦发银行:62179316********,户名:张某乙)。

二十、2018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充被害人叶某某公司领导,向叶某某借钱。叶某某信以为真,分两次共转账了40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农业银行:62284817291********,户名:李某乙)。

二十一、2018年12月8日15时许,被害人翟某某的QQ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翟某某同学发来的信息。信息内容是翟某某同学在国外支付受限制,要求翟某某帮忙购买机票并帮忙付款。翟某某被骗后先后四次转账了126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交通银行:62226210200********,户名:胡某甲)。

二十二、2018年12月31日晚上,被害人王某己的QQ收到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虚构王某己朋友发来的信息。信息内容是王某己朋友要求王某己帮忙购买机票并帮忙付款。王某己被骗后转账了108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招商银行:62148336********,户名:郝某某)。

二十三、2019年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等人冒被害人付某某的同学添加了付某某的QQ。朱某甲等人慌称需要订机票,让付某某帮忙联系订机票的人。付某某联系“郝经理”,后被骗转了28700元到朱某甲等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民生银行: 62262209********,户名: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任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覃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覃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中朱某甲、朱某乙、覃某某数额巨大,唐某甲、唐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唐某甲、唐某乙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覃某某、唐某甲、唐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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