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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蔡某某等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卢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取保候审。

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某某、兰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朱某某、兰某某、蔡某某、卢某某开设赌场罪。

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蔡某某、卢某某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共同出资在桐梓县城内开设流动赌场,以打“八大二”方式聚众赌博,设定底注为500元,封顶赌注为3000元。流动赌场地点分别有**街道、**街道的居民曹某某、严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朱某某、甫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等人家中,李某丙**店铺阁楼内,卢某某母亲家中、兰某某岳父家中; **镇**村**组段某某家中,**镇居民兰某某、肖某某、方某某、严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家中,**镇**村令某某开设的农家乐内、**镇**湾李某丁开设的农家乐内,**镇**园一居民楼内、**镇**沟刘某某家中等30余处。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蔡某某、卢某某等人向上述提供赌博地点的杨某某、李某甲、熊某某等人每次支付500元至800元不等的报酬。2016年12月至2017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受被告人朱某某安排,负责在赌场内进行服务和抽头,每次领取300至500元的工资,非法获利12000余元,经被告人兰某某、蔡某某安排,为流动赌场放哨的还有张某某、严某某、金某某(以上三人作不起诉处理)等人,每次领取300至500元的工资。流动赌场内赌徒主要有毕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令某某、成某某、葛某某、朱某某、令某某、刘某某、黎某某、娄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令某某、苏某某、邓某某、李某戊等人。为吸引更多赌徒参与赌博,扩大非法收入,蔡某某还将自己名下奥迪车抵押后得款20万在赌场内以10000元每天收取300元利息方式放贷给刘某某、令某某、赵某某等人用于赌博。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每次流动赌场抽头渔利10000元至20000元不等,非法获利达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兰某某、段某某、肖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兰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严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检查、扣押笔录等。

二、朱某某故意伤害罪。

2017年的一天,被害人兰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之妻卢某某一同到贵阳玩耍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朱某某知道后追问兰某某此事。2018年5月10日,朱某某到桐梓县燎原镇娄山关商贸城附近的朋友家中遇到兰某某,叫兰某某到附近当面对质,兰某某承认后,朱某某遂掏出携带的卡子刀递给兰某某,要求兰某某给其一个交代,兰某某用刀刺伤自己右大腿后又将刀还给了朱某某。随后,朱某某要求兰某某立即偿还70000元债务,兰某某请求宽限时日,朱某某当场拒绝,同时挥拳击打兰某某,兰某某被打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卡子刀乱刺朱某某,朱某某见状也持卡子刀乱刺兰某某,两人相互抱住殴打对杀,后被成某某等人拖开,随后朱某某、兰某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兰某某因直肠部位伤情严重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所受之伤为重伤二级,朱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病历资料、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某某、朱某某伤情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检查、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兰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涛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兰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58640****、1331232****、1398526****、1858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朱某某、蔡某某等五人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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