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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纱,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500元。

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均于2020年8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至同年8月25日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纠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号**房间,开设一无名游戏室,摆放一台捕鱼机(8个机位)供他人赌博。经鉴定,捕鱼机为赌博机。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300元。

2020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再次组织司某某等人在该游戏室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检察官助理:吴钦奇

2020年1127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蔡某某均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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