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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莫某某盗窃案、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阿黑”,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现住湛江市霞山区**局宿舍出租屋。2013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景”,男,1986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 ,现住湛江市霞山区**大道**路**号之一**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莫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一、自2020年2月起,朱某某伙同涂某某(已判决)在湛江市赤坎区实施盗窃电动车5起,得手后涂某某将电动车以每台700元至900元进行销赃,朱某某将随电动车盗窃所得的一台佳能相机以1200元进行销赃,销赃所得由涂某某、朱某某平分。

1、2020年2月13日,朱某某伙同涂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湛江市公安局(公园一号)附近公交车站盗窃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185元)。

2、2020年2月19日,朱某某伙同涂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湛江商务大厦门口的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

3、2020年2月2 3日,朱某某伙同涂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万象金沙湾广场东门路段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价值2026元)及一部黑色佳能相机(价值6529元)。

4、2020年3月1日,朱某某伙同涂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观海北路花园酒店门口右侧路段盗窃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白色相间的台铃电动车(价值2624元)。

5、2020年3月7日,朱某某伙同涂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海丰路蓝海丽舍小区2号门公路边盗窃被害人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台铃电动车。

二、自2020年4月起,朱某某伙同莫某某在湛江市的赤坎区、霞山区盗窃电动车4起。

1、2020年4月20日,朱某某伙同莫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万象金沙湾广场北门路段盗窃被害人郑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价值2977元)。同年4月21日,朱某某以1200元将该车卖给陈某甲,朱某某、莫某某平分赃款。

2、2020年4月24日,朱某某伙同莫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万象金沙湾广场花园酒店门口路段盗窃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台铃电动车(价值2861元)。同年4月2 5日,朱某某以1500元将该车进行销赃,朱某某、莫某某平分赃款。

3、2020年5月2日,朱某某伙同莫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绿村路锦城食府门口停车处盗窃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价值2669元)。同年5月3日,朱某某以1600元将该车卖给陈某甲,朱某某、莫某某平分赃款。同日,陈某甲以1700元将该车卖给黄某某,该车已被追回。

4、2020年5月4日,朱某某伙同莫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观海北路万象金沙湾广场北门马路边路段盗窃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台铃电动车(价值2884元)。同年5月5日,朱某某驾驶该车在赤坎区调顺路水闸口附近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该车己缴获归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朱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4755元,数额较大;莫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13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明知涉案财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5646,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朱某某、莫某某、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潇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莫某某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陈某甲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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