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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范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201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文盲,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201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0日18时42分,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窜至丰顺县汤坑镇顺兴花园建筑工地仓库,盗走被害人存放在该仓库的电线30扎。

(二)2019年9月21日18时38分,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窜至丰顺县汤坑镇顺兴花园建筑工地仓库,盗走被害人存放在该仓库的电线20扎。

经丰顺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50扎电线的总价值为5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3、证人徐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志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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