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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范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2001********,汉族,案发时系石家庄**职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2001********,汉族,案发时系石家庄**中专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排**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因追求低级趣味,多次利用手机微信、QQ聊天软件在微信好友间相互传播淫秽短视频。其中,朱某某向王某某、高某甲、连某某等20人发送869部视频,经鉴定,能打开的56部系淫秽物品;范某某向苏某某、赵某某、高某乙等12人发送160部视频,经鉴定,能打开的160部系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四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四个月拘役,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升武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电话:1763116****。被告人范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路**排**号,电话:186321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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