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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肖某某重婚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堵格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肖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与被告人肖某某于2008年8月14日在原坪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生育三子。肖某某在未与徐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因故于2017年7月离家出走。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肖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肖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向会东县公安局堵格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到案经过、申请结婚材料、结婚证、户信息详情、出生医学证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徐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5.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告人肖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结合其各自的过错程度,综合全案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起诉书13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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