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2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经事先商量合伙以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组织他人进行“德州扑克”赌博,通过“卖保险”等方式从中牟利。线上通过微信群组织赌博人员利用“德扑之星”APP进行赌博;线下组织赌博人员在乐清市柳市镇柳某某西路564号南某某品茶行二楼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魏某某作为荷官负责给赌博人员发牌。截至2020年1月10日被查获,赌资累计至少38万余某某,通过“卖保险”、“打赏”等方式非法获利累计20000元;其中,被告人魏某某参与线下赌博13次,赌资至少11万余某某,非法获利9988元。现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魏某某已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赵某某、钱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何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魏某某均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魏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翁某某、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20000元),手机肆部(暂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某某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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