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4********,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白银市靖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6月至今任平川区**局副局长。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7********,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10月至今任平川区**局**股股长。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71********,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家属楼**单元**室。2001年11月至今任平川区**局**股股长。
本案由白银市平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对朱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6日,经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平川区**医院被确定为白银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其后,**医院通过伪造平川区城镇居民职工住院报销资料1244份(其中城镇居民723份、职工521份),骗取平川社保资金3405682.59元(其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1906468.82元、职工医疗保险资金1499213.77元)。
平川区**局**股长罗某某、平川区**局**股股长吴某某,其二人在审核**医院报销资料过程中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身为稽核组成员,对稽核中发现**医院存在的问题,未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身为考核组成员,明知**医院存在问题,仍让其通过年度考核。朱某某身为分管平川区**局**副局长、稽核小组负责人、考核小组负责人,在工作中对**医院报销资料审核不严,对发现**医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违反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职责。朱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三人在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职责过程中,未按照协议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三人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国家社保资金损失340568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职责文件、医疗服务协议等;2、证人冯某某、闫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吴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履职不到位,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三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孔恩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电话1309928****)、罗某某(电话1389301****)、吴某某(电话189194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调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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