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9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农民,住南阳市**县**乡**村**庄50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21996*******,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农民,住晋城市泽州县**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1199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农民,住新乡市**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女,苗族,小学文化,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9200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农民,住**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至5月1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熊某某、马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非法拘禁,以达到迫使杨某某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2015年5月16日,被害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熊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山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熊某某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廖某某、刘某某现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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