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887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广场村**组。2017年5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9月4日因猥亵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予以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9月21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的贩毒事实:
1.2019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收到王某某微信转来的1000元后,转给微信账号“飞凡”(另案处理),购买了0.3克冰毒。“飞凡”将取件码转给朱,朱再转给王,由王自取,后二人至王某某位于庐阳区**栋**宿舍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9年3月29日4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朱某甲转了1200元,朱向微信账号“飞凡”微信转账1000元购买0.3克冰毒后,和王某某一起到快递柜取回毒品,后至王某某位于庐阳区**栋**宿舍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19年4月8日23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朱某甲转了1200元,朱向微信账号“飞凡”微信转账1000元购买0.3克冰毒后,从明珠广场附近的快递柜取回毒品;
4.2019年4月24日15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朱某甲转了1200元,朱向从朱某乙(另案处理)微信转了1000元购买了0.3克冰毒后,将取件码告诉王某某,由王自取。
被告人王某某的贩毒事实:
2020年7月5日1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了1300元,王转给朱1100元购买0.3克冰毒后,两人一起至合肥市新站区某小区取回毒品。
2020年8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朱某甲投案。2020年7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易明细、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属多次贩卖,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12月2日
附:1.两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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