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王某某等7人串通投标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辽阳****有限公司**,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8********,汉族,高中文化,辽宁**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3********,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县刘二堡镇**加工厂企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住鞍山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甲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铁西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现住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2009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街**。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辽阳县**镇**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鞍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韩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有限公司60万吨钢尾渣销售竞标期间,多次电话联系竞价情况,以流标为目的持续加价,最后导致中标价格为17.5元(底价3元),中标金额1230万元。中标公司**公司因预算不足,未能及时向**缴纳货款,最后导致流标。2019年9月16日****有限公司再次发布60万吨钢尾渣销售竞标公告,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和夏某某(另案处理)在鞍山市五环酒店一楼见面,预谋用马某某借用竞标的*甲厂低价中标,中标后大家一起分货。2019年9月19日竞标当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鞍山市灵山监狱西门外一道口见面,张某某授意王某某联系投标单位辽宁****有限公司,王某某联系到该公司**吴某某后,吴某某赶到现场。经张某某授意,吴某某电话联系**公司的联系人林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称林某某同意不参与竞价。在所有参与此次竞标的公司都联系好之后,张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吴某某、*乙厂**韩某某的办公室,在张某某、马某某等人授意下韩某某在电脑上操作竞价,最终中标价格为0.5元(底价3元),中标金额210万元。中标后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到王某某所在公司的办公室商议中标后分货和出资事宜。经商议,将中标后的60万吨钢尾渣平均分成10份,每份6万吨,张某某分得4份,朱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各分得1份、吴某某分得2份、刘某某分得1份。分得标的物后,吴某某将分得的12万吨钢尾渣以每吨5元卖给马某某,马某某支付给吴某某人民币50万元;刘某某、胡某某将分得的6万吨钢尾渣以人民币25万元卖给马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韩某某所在**甲厂退还赃款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有限公司钢尾渣网络竞价公告、通话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梁某某、姜某甲、秦某某、姜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韩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韩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妍
代理检察员:  王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