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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伙同叶某某(另案处理)从广西贺州驾驶桂******号小型汽车到云浮市区进行盗窃。当天中午叶某某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到达云浮市区后,朱某某、王某某二人便下车寻找作案目标,二人来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宿舍楼**栋,由王某某在楼下看风,朱某某到达**楼**室用万能钥匙进入被害人曾某某的家里进行盗窃,并盗走了人民币3300元。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从广西贺州驾驶桂******号小型汽车到韶关市浈江区进行盗窃。次日下午陈某某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到达韶关市区后,朱某某、王某某二人便下车寻找作案目标,二人来到韶关市浈江区**路***巷**号楼,由王某某在附近看风,朱某某到达**楼**房用万能钥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的家里进行盗窃,并盗走米黄色长款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68.3元、银行卡、购书卡等物品。当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盗窃完毕在韶关市浈江区**路**号汇合陈某某时,在桂******号小型汽车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426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20年4月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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