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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6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深圳**保险公司工作,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82200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镇**村**区**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街道**花园**栋**单元**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3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王某某等同事在本市福田区**路**餐厅聚餐喝酒,餐后朱某某想将开来的小汽车停在该餐厅的门口,餐厅的服务员本案被害人之一梁某某告知朱某某,停车可以但其餐厅不负责看管,朱某某听后觉得梁某某态度不好,遂与王某某等同事到餐厅的二楼找到梁某某,争吵后朱某某、王某某即对其进行殴打,朱某某对梁某某拳打脚踢,王某某拿一个灭火筒对梁某某进行殴打。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从楼上下来后又对前来阻止其逃走的餐厅服务员被害人文某甲进行殴打,致文某甲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文某甲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2月15日2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餐厅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2019年3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小区**栋**室**房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乙、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文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涉案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5********、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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