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镇**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镇**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4日先后二次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居**座**单元内以牟某为目的代理“小姐姐”直播平台,“小姐姐”直播平台是一个以收费形式观看淫秽、色情视频直播的平台,收费方式为观看每分钟10-50个金币或者以门票形式10-100个金币方式进行收费。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原价的九折价格向“小姐姐”直播平台购买大额金币,之后将这些金币以原价零售给客人的方式获取百分之十的差价。

被告人朱某某系公司的老板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员工的招聘培训以及工资的发放和公司的后勤工作。被告人梁某某及同案人侯某某、陈某甲、翁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鲍某某等人作为公司业务成员,受被告人朱某某的安排负责与客人聊天,接受客人的充值资金、为客人充值平台金币等。

经鉴定,从“小姐姐”直播平台56个间直播间的内容中鉴定出45间直播间内容为淫秽物品,11间不能鉴定为淫秽物品。经审计,根据已到案人员“员工业绩明细数据”,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合计销售金币数量为11803265.00个,价值人民币1283043.00元,总获利人民币128304.3元,员工非法获取的佣金为人民币47213.06元。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在2019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间,所售金币数量为1820539个,价值为人民币199500元,获利人民币19950元,被告人梁某某抽成为人民币728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银行卡4张及手机15部的物证照片;

2、书证:业绩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提取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收钱吧APP商户信息、商户结算卡号、收支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以及同案人侯某某、陈某甲、翁某某、黄某某、陈某乙、鲍某某的供述与辨认;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出具的榕晋公鉴字【2019】001号鉴定结论;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健专审字(2019)第184号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等。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等人共同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28304.3元,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利为人民币1995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依法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华斌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