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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林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6********,汉族,中专文化,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4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公司**,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1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2月受马某某(已判刑)指使在武汉市成立了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担任总经理,以经营字画投资为名,通过公开宣传邀约客户签订《收藏协议》、 《委托销售协议》,在未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许可的情况下,承诺客户在该公司购买字画后可委托公司销售,虚构有第三方团购客户字画的事实,以支付相当于利息的预付定金并保证合同到期后原价回购字画作为诱饵,采取电话、网络、现场会等宣传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013 年12 月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昌**公司本市武昌区武珞路**号新时代商务中心西裙楼**层**号注册成立。2014 年4 月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昌**公司变更为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公司

 被告人朱某某2013 年2 月起担任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其间,共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9928800元。

被告人林某某2013 年12 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2014 年4 月后担任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招聘、培训、管理业务员邀约发展客户,其间,共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9928800元。

被告人王某某2014 年5 月起担任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招聘、培训、管理业务员邀约发展客户,其间,共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8106420元。

经报警,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书证;3.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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