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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杨某甲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国军,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乡**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霍华锋,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娇媛,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商量在广西实施诈骗活动,由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冒充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一次性付清高额租金、免费或者低价铺装水磨地板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由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邹某某负责冒充装修公司装修工人的身份,为被害人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寻找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路88号的被害人黄某甲,虚构其南宁市装修公司杨经理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房租5万元一次性付清三年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黄某甲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黄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为被害人黄某甲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资金12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黄某甲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2、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寻找到广西平果县百安驾校背后斜对面居民房的被害人韦某某,虚构南宁市**装饰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8万元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韦某某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韦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为被害人韦某某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韦某某资金12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黄某甲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3、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寻找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太平街30号的被害人农某甲,虚构其南宁市**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6万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农某甲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农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为被害人农某甲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农某甲资金5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农某甲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4、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寻找到广西平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附近居民房的被害人陆某某,虚构其南宁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10万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30万元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陆某某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陆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为被害人陆某某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陆某某资金3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陆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5、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寻找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城东安置地居民房的被害人黄某乙,虚构其南宁市**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10万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30万元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黄某乙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黄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为被害人黄某乙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黄某乙资金13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将被害人黄某乙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6、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寻找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火车站大道审计局附近居民房的被害人黎某甲,虚构其南宁市**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25000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黎某甲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黎某甲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为被害人黎某甲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黎某甲资金9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黎某甲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7、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寻找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35号的被害人林某某,虚构其南宁市**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8万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林某某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邹某某,为被害人林某某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林某某资金76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林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8、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寻找到广西宁明县亭亮乡亭亮中学附近居民房的被害人黄某丙,虚构其南宁市**装饰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8万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黄某丙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黄某丙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为被害人黄某丙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黄某丙资金98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黄某丙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9、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柏某某、董某某寻找到广西宁明县海渊镇桐骨村雷徐屯鱼塘附近居民房的被害人王某丙,虚构其南宁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铺装水磨地板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王某丙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王某丙的信任后,被告人柏某某、董某某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吴某甲,为被害人王某丙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王某丙资金7000元。后被告人柏某某不再接被害人王某丙的电话。

10、2019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寻找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连全村委竹芽屯小区居民房的被害人农某乙,虚构其南宁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5万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农某乙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农某乙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邹某某、张某某,为被害人农某乙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农某乙资金8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农某乙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11、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寻找到广西凭祥市浦寨商贸城附近居民房的被害人唐某某,虚构其南宁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10万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唐某某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唐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邹某某、张某某,为被害人唐某某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唐某某资金3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唐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12、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寻找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白沙街112号的被害人陈某某,虚构其南宁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免费装修样板房,并每年支付10万元房租一次性付清三年的房租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杨某甲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邹某某、张某某,为被害人陈某某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资金112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13、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和吴某乙(另案处理)寻找到广西龙州县响水镇棉江村百念屯1号的被害人欧某某,虚构其广东佛山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低价铺装水磨地板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欧某某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欧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为被害人欧某某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欧某某资金4900元。后被告人吴某乙不再接被害人欧某某的电话。

14、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寻找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寺蒙屯一队39号的被害人黄万里,虚构其南宁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低价铺装水磨地板并每年支付广告费为诱饵,诱骗被害人黄某丁出资安装其提供的楼梯扶手。在取得被害人黄某丁的信任后,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联系冒充装修工人的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为被害人黄某丁的自建房安装劣质楼梯扶手,虚报楼梯扶手长度,骗取被害人黄某丁资金42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黄某丁的联系方式删除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杨某甲都市时空装饰有限公司上岗证、吴某甲正大装潢公司上岗证、装修宣传图册、微信通讯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房屋出租合同书、楼梯长度计算清单、收款收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人员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黎某乙、何某某、王某丁、农林、农荣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陆某某、韦某某、王某丙、黄某甲、林某某、黄某丁、黄某丙、隆某某、欧某某、黎某甲、陈某某、唐某某、农某乙、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及同案人吴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6.记录案发过程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王某甲、吴某甲、柏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右江矿务局医院第二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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