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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杨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下**号,住厦门市集美区**镇**小区**梯**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镇**小区**梯**室租房内、被告人朱某某在平和县**镇**村**坑**号家中,分别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通过微信等电子通讯媒介,均累计组织3名以上赌徒下注赌博,其中被告人朱某某揽收投注合计人民币172015元,被告人杨某某揽收投注合计1264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曾某某等6人的证言;3.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理智

检察官助理 王梅华

2020324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平和县九峰镇积垒村

北坑9号;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平和县九峰镇下坪村石仁下1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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