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17时许,朱某某在西区巴关河渣场一空坝处发现有两条装载机轮胎,朱某某将此事告知了杨某某后,两人到渣场确认并约定当天晚上盗走轮胎。23时许,朱某某、杨某某从攀枝花市西区巴关河渣场旁一斜坡爬进该空坝内,二人先后将两条装载机轮胎推至渣场旁的斜坡处,将轮胎从斜坡处滑到斜坡底。二人盗得轮胎后,由朱某某电话联系颜某某,颜某某将两条装载机轮胎运至仁和区布德镇民政桥。朱某某、杨某某从货车上将装载机轮胎卸下,并将装载机轮胎放在罗某某的汽修店门处。朱某某支付了颜某某200元的运费。
2020年4月28日,经攀枝花市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条装载机轮胎总价值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单处罚金六千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单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晓亮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两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朱某某的联系电话:1530814****,杨某某的联系电话:158812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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