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17年2月2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桦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职业桦南县**局科员,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家属楼。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桦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桦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在桦南县**乡**村**山(**镇**羊场)使用四轮车等工具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经佳木斯市兴盛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朱某某改变林地用途40.82亩,占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李某某改变林地用途64.95亩,占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2.盗伐林木犯罪
2017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董某某签订买卖协议,李某某将位于桦南县**乡**村**山林地的树木转让给董某某。2017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工人将桦南县**乡**村**山林地北侧赵某某、盛某某1号地的树木全部砍伐。经佳木斯市兴盛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桦南县**乡**村**山(桦南县**镇**羊场)林地北侧地块被砍伐树木1416株,蓄积12.98337立方米。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主动到桦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到桦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买卖协议等;
2.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桦南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系共用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家属楼。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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