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职业农民。2019年11月0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乡**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职业农民。2020年04月07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3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与宁县早胜镇遇村村一组村民线某某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线某甲、次女线某乙。2016年中途,被告人朱某某在西峰区务工期间,在和其丈夫线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合水县**乡**村**组村民李某某认识后以夫妻名义生活三年左右,期间生育女儿李某甲。
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前妻乔某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李某乙。李某某结婚时因妻子乔某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乔某某出走。2016年中途,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某认识后在明知朱某某已婚而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朱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女儿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二人违反婚姻法规,在已婚而未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二人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银年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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