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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河南省上蔡县**乡**村**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2017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务工。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夜晚至12月4日6时许,刘某甲(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刘某丙(已判刑)、刘某丁(已判刑)结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行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安置房工地内盗窃建筑用卡扣500余个。后又行至黄岛区**工地,盗窃铁卡扣80余个。两次盗窃后均到黄岛区**路邢某某(已判刑)的废品回收点销赃。

2019年12月4日夜至12月5日凌晨,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结伙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至黄岛区**镇工地,盗窃工地内的铁扣件140余个,到黄岛区**路邢某某的废品回收点销赃。

2019年12月5日夜至12月6日凌晨,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结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行至黄岛区**村北,大小平岭安置房工地,盗窃工地内的铁扣件700余个,到黄岛区**路邢某某的废品回收点销赃。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铁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8498.2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盗窃铁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76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结伙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春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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