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单县***村人,中共党员,住单县**镇**村**村,于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66********,汉族,高中文化,单县**行政村支部书记,中共党员,住单县**镇**村**村。于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单县某某有限公司院内的91棵杨树砍伐后卖掉,经鉴定总计立木材积36.0424立方米。
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单县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乙、常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单县林业局对涉案被伐林木的鉴定报告;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庆阳
李娜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