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成武县**村**镇**村**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于2012年2月2日、2019年10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成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在济宁市金乡县鸡黍镇分别以5500元、48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乙伙同段龙(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天津市盗窃的两辆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后被告人朱某某将其5500元购买的被盗车辆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又将该被盗车辆卖给他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3100元。2012年4月19日,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介绍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自被告人朱某某处购买另一辆被盗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后该车被多次转售或用于抵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黄汝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军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村**镇**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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