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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时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坊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时某某等人合谋,由时某某在“大方租车安徽大学店”租赁大众帕萨特牌轿车一辆(皖******)。同日,朱某某、时某某等人以伪造的车主身份,在合肥市瑶海区**广场附近将该车辆抵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支付93500元,所得钱款被朱某某、时某某等人瓜分。同日,涉案车辆被租赁公司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1000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民警抓获。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时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车辆信息查询;

2.证人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7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6779****(朱)、1515889****(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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