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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徐某某、樊某某非法经营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20年6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6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1********,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20年6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6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91********,汉族,中专毕业,务农,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9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樊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6月份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雇佣被告人樊某某在河南省中牟县**镇**村东加气站门口,利用改装后的无牌海马面包车,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散装汽油,非法经营额共计339254元,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从中获利57917.6元,被告人樊某某领取工资共计35000元。

现三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某、车某某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樊某某、徐某某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樊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樊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对被告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0元;对被告人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现住于中牟县**镇**村**号。被告人樊某某现住于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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