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441-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村**组,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号,住武汉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9月期间,熊某某伙同黄某某、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商场开设“**衣橱”服装店,同年11月至案发期间,熊某某伙同夏某甲、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江汉区菱角湖**广场步行街、江岸区百步亭**商场开设“**名品”、“**搭”服装店,纠集高某某、顾某某、向某某、王某某、文某某、渠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等人成立诈骗团伙,经预谋分工,由上述人员及被告人分别充当“键盘手”、“传号手”、“查号手”、“店长”、“衣托女”等角色,并雇佣“保安”、“店员”,共同实施“衣托诈骗”。“键盘手”冒充女性身份,通过互联网以“婚恋”、“交友”等名义搭讪男性网友,在获取对方身份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后,通过该诈骗团伙建立的QQ群将信息发给“查号手”,由其在被害人信息资料库中查询被害人是否曾被此类方式诈骗过。核实被害人未曾被骗后,“键盘手”以虚构的女性身份约被害人到指定地点见面,并将被害人信息及虚构的女性信息等发给“传号手”,由“传号手”安排“衣托女”与被害人见面。“衣托女”以虚构的身份与被害人见面后,将被害人诱骗至“**衣橱”、“**名品”和“**搭”服装店,由“店长”安排“服务员”将廉价商品高价出售,引诱被害人为“衣托女”购买。事后,“衣托女”将商品交回上述服装店继续售卖,所得非法利润由上述被告人按比例分成。
被告人朱某某充当“衣托女”,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兰某某人民币4570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030元;被告人彭某某充当“衣托女”,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11852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及协议、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及QQ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表、被告人前科(前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艾某某、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鲁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搜查、对案等笔录;6.抓获、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害人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虹
检察官助理 王艺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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