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栋**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9月份时,被告人朱某某从肖某某(身份不详)处购买一支气枪,后又使用互联网,从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气枪气罐、气枪打气筒、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枪管等物品,另在淘宝网上购买3公斤铅丝,用于制造铅弹、组装枪支,已制造铅弹1000余枚,使用后剩余39枚,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查获枪支1把、铅弹39枚、气枪配件9件、制造铅弹的模具1套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制造的铅弹系气枪铅弹,均可以正常使用;被告人朱某某所持有的枪支不认定为枪支,对人体无致伤力;
2.2019年7月份时,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互联网,从胡某某处购买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另在淘宝网上购买4公斤铅丝,并已制造铅弹600余枚、截制铅段159段,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查获铅段159段、制造铅弹的模具1套等物品。经侦查实验,被查获的159段铅段能够制造159枚铅弹。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制造的铅弹系气枪铅弹,均可以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弹鉴定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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