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6301992********,蒙古族,大专文化,内蒙古**煤业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小区**号楼**室。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呼和浩特市**煤业销售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遗漏移送起诉被告人朱某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6日退回,2019年9月16日重报;2019年10月15日退回,2019年10月2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系内蒙古**煤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招聘张某某进入内蒙古**煤业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财务人员。2019年2月3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指使张某某以内蒙古**煤业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向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了价税金额为3999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税额为55168元,属于“为他人虚开”的行为,由于没有进项税票,2019年2月28日,朱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价税合计399840元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其中发票税额为5515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渊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呼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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