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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圣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酒店员工,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酒店员工,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酒店员工,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街道**民组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塘**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酒店员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城**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因怀疑其妻子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有不正当关系,邀集被告人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本市雨山区******室殴打徐某某,致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右侧鼻骨线性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朱某某、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宝强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城**栋**号;被告人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城**村**栋**室、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苑**栋**室、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城**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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