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6********,汉族,广西防城港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鄂F****6小车从广西东兴市**镇运输一批走私香烟到广西藤县。在藤县**中学附近被藤县烟草局执法人员联合藤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烟草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在鄂F****6小汽车内查获景泰典蓝牌香烟550条、牡丹牌香烟250条、新牡丹牌香烟1100条、孔雀牌香烟350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78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剑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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